民权县顺河乡短视频剪辑 东明县顺河集,曹县顺河村,民权县顺河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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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明县顺河集、曹县顺河村、民权县顺河集

东明县顺河集自然村 位于东明县城西南20公里、东明集镇政府驻地西8公里处。

据《张氏族谱》记载:“明洪武三十一年(1398),张氏始祖张治海从山西洪洞县迁来,当时此地有一条河,村庄顺河而建,并有集市,故命村名为顺河集”。

该村现有居民363户,1482人,分属张、沈、王、魏、艾、焦、唐、林、赵、巩、孙、郝十二姓。其中,魏姓于清光绪年间自小井乡西夏营迁来,8户,43人;孙姓于清光绪年间自马头镇孙寺迁来,16户,64人;张姓在清宣统初年由本镇李官营迁入,200户,800人;沈姓于清宣统初年从本镇王官营迁入,100户,420人;王姓于清宣统年间从刘楼镇小路店村迁入,18户,72人;焦姓于解放前迁入该村,4户,13人;林姓于1978年从四川省中江县迁入,3户,10人;赵姓1户6人,于1927年由渔沃乡吉利营迁入;巩姓于1927年从刘楼镇赵庄迁入,1户2人;艾姓6户,27人;唐姓3户,13人;郝姓3户,12人,从本镇段庄村迁入。解放后,该村原居民有31户、81人移居外地,分别落户黑龙江、湖北监利等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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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县顺河村

顺河村隶属古营集镇郑楼行政村,位于曹县城东北17.6千米,古营集镇政府东南8.2千米。原为崔氏所建,崔氏从济南陀螺山迁至沛县,又迁至曹县城东北三十里建村,因村前有一条河洼故名顺河崔,后崔氏外迁,朱氏迁入,故改名顺河。村庄主街东西走向,聚落呈直角三角形,整体不规则。村庄总面积0.51平方千米。其中,耕地0.38平方干米,村落占地0.13平方干米。院落170套,居民122户560人。均为朱姓。

民权县顺河集

顺河集村的由来与古黄河的地理位置及历史变迁密切相关。据记载,顺河集原名顺河于楼,其名称源于明代于谦后裔在此定居的历史。于谦(明朝宰相)二子于广迁居此地后,因临近黄河古道,为便于水上贸易和集市发展,取“顺河”为名,逐渐形成“顺河集”这一地名。 ‌顺河集,是千年古镇,北依黄河大堤,南面黄河故道,这里曾是古黄河渡口。码头地址,就在顺河集老隅首王姓人家现居地。那时,这里是高岗。以前,这里曾是水陆贸易中转站,也是古“丝绸之路”中原中转站。陆路:自汴梁(开封)经顺河集,东至曹县方向;水路:西自汴梁,经顺河集码头,向东南方向至淮河,与大运河相连。沿黄客商不断,多会于此。那时,这里建有店舍、马棚等,供客商食宿歇马。后成“集”,“顺河集”的名称由此得来(也许还有沿黄河“顺流方向”的原因吧)。顺河集村所在的庄子镇是2012年由顺河乡更名的。

民权县顺河乡的“史久忠”欠钱不还,现予以曝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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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案号:(2019)豫1421执298号

执行法院:民权县人民法院

被执行人:史久忠

居民身份证号码:4123231965****5630。

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:100387.9元及其他费用

住所地:河南省民权县顺河乡史楼村。

执行内容:原告某银行诉被告史久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民权县人民法院(2017)豫1421民初221号判决书,判令被告史久忠自生效后3日内偿还给原告某银行欠款100387.9元,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,及其他费用。履行期限届满后,被告仍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,原告某银行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。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,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。该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史久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。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,或发现财产线索,请立即向该院举报。

联系人:郑法官 联系电话:1983709177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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